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审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为更好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
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 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审计厅出台《意见》,着力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对坚持依法审计,明晰各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构建全方位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审计工作新定位、新职能和新使命,审计工作已进入以促进完善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新阶段,投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
提升政府投资建设效益、保障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形势要求投资审计必须改变传统模式,推进转型发展,聚焦促进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大违法违纪问题揭示力度、提升政府投资绩效、推动健全完善机制制度方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审计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审计监督的系列部署,持续深化审计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
二、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审计机制制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工程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审计机关要坚决退出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明晰各方权责,推动建立各行政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的政府投资领域全方位监管体系,有效促进各参建单位履职尽责、各司其职,共同筑牢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防线。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并及时审核和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加强对下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报财政部门批复,并对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按照全覆盖、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有计划的审计监督。
(三)清理规范制度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新增工程量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才能付款”等限制民事权利和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立即清理和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不得再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审计机关尚未出具结论或其它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四)科学制定计划,严格计划管理。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根据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对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分析评估,对超出现有审计力量的计划安排,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三、推进转型发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保障职责
按照审计署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投资审计全覆盖和转型发展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积极推进投资审计“三个转变”,以更新理念、更宽视野和更新方式全面履行审计监督保障职责。
(一)由事后审计监督向全过程跟踪审计转变。加强重大项目审计,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跟踪审计。聚焦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损失浪费和涉嫌利益输送等行为,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
(二)由单纯的造价审计向加强履职情况审计转变。在依法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关注在投资决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注重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重大责任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促进健全追责问题责任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
(三)由针对独立个体化监督向行业治理的整体性监督转变。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审计反映的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整改情况,举一反三,促进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强化措施保障,积极推动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审计厅《意见》精神和相关要求,充分认识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积极支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促进各部门履职尽责,推动政府投资领碱监管体系高效运行。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纳入深化审计改革事项加快推进。
(三)强化工作督导。要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审计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督办,对发生职能错位、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落实《意见》精神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