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向各镇(街道)分解任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检查等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有机结合。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省、市政府考核的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
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
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安排部署。年度自查,每年1月初,考核部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由考核部门根据市级考核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考核事宜;期末考核,由县政府根据市政府考核要求组织考核部门,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2月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县政府和考核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抽查。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自评情况,考核部门随机选取若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检查。
(四)综合评价。考核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考核如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县政府每年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