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函〔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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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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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5日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和管理,确保已建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应有的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涉农社区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式和分散式设施(含管网、泵站等配套设施),不含单户式化粪池、沼气池、厕污共治等设施、“纳管模式”的管网以及建制镇调整前我县原有已建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督导、镇(街道)负责、国资具体实施、村社配合、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第五条 夹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和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得到良好运维。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户用无害化厕所的新改建督查指导,引导村级完善厕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维修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厕污共治和资源化利用。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采用“纳管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受纳污水处理厂以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及处理率。
(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并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及污水处理费用。
(四)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工作。
(五)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运维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运维资金的筹措。
(六)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国资金融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制定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设施档案,落实专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指导督促镇村开展相关工作,对运行不正常的处理设施,应及时通知运维单位。
第八条 村(社区)组织应在各镇(街道)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逐步提升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运维要求和经济条件等,确定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模式。
第十条 国资公司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应当与县国资金融局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维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运维范围、运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进出水水质监测以及运维费用、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和内容。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特性,制订运维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安排专业人员定时定期进行设施运维,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委托方提交运维报告并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情况。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2019)或其他相关标准中相关指标限值要求。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和夹江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委托方、夹江生态环境局和所在镇(街道)报备,并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内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镇(街道)应安排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相关人员应当基本熟悉设施运行流程和工艺。
第十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的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的人员如发现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出水颜色、气味明显异常且无法自行解决时,应立即联系运维单位处理,并向镇(街道)报备,镇(街道)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县国资金融局、夹江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夹江生态环境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县国资金融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并会同夹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运维单位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金融局要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出水水质监测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运维补助资金,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推进建立运维资金多元筹措机制。探索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集体经济贴补、群众付费”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夹江生态环境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各镇(街道)及时移交县国资金融局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