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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2 15: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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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府办函〔202128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22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510日水利部令第50号修订),《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2017公告第3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夹府办发20213号),结合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除险加固、灌溉、供水等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水务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公司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  村民自建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县水务局批准,可通过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等方式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201365SL-617-2013)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步建设程序工作。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以及项目占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并报经县规委会研究同意。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水规计201365SL-618-2013)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构成。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按规定及程序确定咨询、勘察、设计等服务单位。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阶段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应按照城乡风貌管理有关规定,在水利工程外观形象设计上,做到合理布局、美化环境、彰显特色的原则,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城乡环境的协调性和艺术性。

        3)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201365SL-619-2013)编制。

        4)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5)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2.施工图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2)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3)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1.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确定服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后的最高限价作为控制项目投资额的依据。

        2.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小的项目,经县发改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直接用实施方案确定服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和项目预算书,经财政评审后的最高限价作为控制项目投资额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招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部公告2014年第60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的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经过12年运行使用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运行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运行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六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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