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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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砂石资源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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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河砂、滩砂、山砂、河石、卵石、山石以及其他可用于建筑的砂石。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公开出让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堆放、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以及从事与砂石资源开采、堆放、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联的产业(包括石材、水泥制品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预拌砂浆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根据河湖划界红线,河(湖)红线范围外的砂石资源和砂石场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和日常监督;河(湖)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和砂石场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和日常监督,实行河(湖)长巡查机制。
第六条 成立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砂管办)和打击处置非法砂石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打击办)。
砂管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定期组织重点项目单位、施工方与砂石供应方对接,做好余缺平衡,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等。
打击办设在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砂违法行为,加强联防联控,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力度;牵头打击处理涉及砂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 砂石资源规划
第七条 对全县砂石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优化砂石开发布局,实现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推动机制砂石产业升级,合理开采河湖砂,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推动砂石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防洪安全、公共设施安全、水土流失、耕地保护、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按照“科学、有序、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实现有采砂管理任务的区域采砂规划全覆盖,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河道外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制定年度开采计划;河道内砂石资源由县水务局制定河湖采砂规划,报请县砂管办审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开采、加工、运输、经营砂石活动所需用地,应当符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且在县自然资源局划定区域内。
开采、加工、运输、经营(加工场、搅拌场等)、销售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经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的重大项目、工程,确需使用临时用地,可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如因建设周期较长确需超过两年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涉砂市场主体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开户的,供电企业需征求县经信商务局意见。供电企业供电后,由县经信商务局统一向县砂管办备案。
县砂管办按照砂石供应便民惠民原则,规划全县范围的砂石便民点。
第三章 砂石开采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河砂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经营模式,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参与河道砂石开采经营。
鼓励各类企业以资源、资本、技术、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参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市场化竞买,实施兼并重组,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
第十二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统一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通过有偿受让取得的开采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河道外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期限由开采权出让合同规定,最长不得超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
第十四条 取得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在开采前须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经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核实达到规定总量的,开采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并按规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累计采砂量经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未达到规定总量的,开采权人可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延期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按照出让合同和采砂(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品种、期限、方式进行开采。严禁超范围、超矿种、超期限开采。
第十七条 从事砂石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护设施及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矿应集中堆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废石及尾矿。探索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技术,消除和缓解尾矿堆存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应采用“四联单”制度。加强河道砂石行业产业链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不在正规码头装卸砂石等非法采砂、运砂的行为,依法处置。
河道内采砂应当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积砂石及废弃料,所有砂石必须全部上岸,在指定地点堆放,确保河道无堆积、岸线无存放。
第十九条 涉砂市场主体应当在开采、堆料、加工场所运输进出口安装计量设备和全时段监控设施,对砂石挖运实施动态监控和全程记录。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纳入公安机关信息管理范围;涉砂市场主体应当做好监控设备维护,不得损坏、干扰、关闭或者擅自拆除。
第二十条 砂石开采实行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在河湖划界红线外开采砂石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与采矿权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负责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或复垦保证金;在河道采砂的,由县水务局与采砂权人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责任书》,并负责收取河道复原整理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砂石矿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采区地质环境和水土流失治理、履行土地复垦的责任和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种草或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按规定处理砂石开采废弃物;
(四)整治被破坏的河床,清除废弃物、堆积物,加固河堤、疏通河道,达到行洪安全;
(五)符合国家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和水土保持要求。
第二十二条 涉砂市场主体完成采区地质环境治理或河道复原整理后,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或县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县水务局签发合格通知书,同时退还复垦、复原保证金;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用保证金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出采矿权人所交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复垦、复原方案落实到位;县环委会对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履职情况进行监导考核。
第二十三条 涉砂市场主体应当对采砂作业区设置的临时堆场采取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砂石堆放场不得超出经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堆放地点、范围、高度,应按有关规定在堆放场地设置限高标示和警示牌,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堆砂场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堆砂场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拓展砂石来源。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鼓励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将生产规范、产品优质、产量稳定、开采加工集约化规模化的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纳入重点项目。
盘活河砂存量。落实河(湖)长制度,加大河道航道整治和疏浚力度。鼓励开展水电站库区等淤积砂、航道疏浚砂开采利用试点,推进库区清淤工作,协调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清淤产生的砂石由县国资金融局依法处置。
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由县国资金融局依法处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负责各自领域项目取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按《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履行复垦的责任和义务,并报砂管办备案。
第四章 砂石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涉砂市场主体从事砂石开采、堆放、加工、销售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等登记手续,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砂石资源合法来源证明;
(二)砂石加工处理或堆放所需场地具有合法的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手续,且用地位置符合相应规划;
(三)开工前具备相应的环评手续和环保设施;
(四)选址、用地位置符合相关规划;
(五)依照本办法安装计量、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产业园区。
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环保、密闭、无滴漏。
建筑工地剩余土石方外运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输车辆业主签订《建筑企业禁止超限超载责任书》,严禁车辆超载超限运输。
涉砂市场主体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备案砂石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申请指定运输路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备案;严禁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超限超载超速行驶。
第二十八条 涉砂市场主体应当健全经营专户和台账记录制度,准确记录砂石销售情况,由县砂管办定期组织检查。加工、销售场所应当装设计量设备和摄像设备,所有运输车辆均实行出场计重和全程监控。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计量器具应当统一登记、编号、造册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砂石开采、销售、运输及日常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砂管办日常工作,对河湖划界红线外的砂石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盗挖盗采、违规开采、非法占地、毁坏土地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全面加强对红线外合法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开采期满、达到许可方量的及时关停并提出收回或注销行政许可意见;依法处置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涉砂市场主体。
(二)县水务局在砂管办组织下,制定全县河湖采砂规划;负责对河湖划界红线内的砂石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妨害行洪安全、破坏河道堤防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全面加强对红线内合法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开采期满、达到许可方量的及时关停并提出收回或注销行政许可意见;依法处置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涉砂市场主体。河道砂石采运管理采用“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加大对砂石运输船舶违规超载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建筑工地、商砼站采购的砂石材料来源进行监管;负责督促房建项目依照相关规定运输砂、土、渣;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管理和检查;负责监督房建项目建立建筑工地砂石资源储量台账。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中对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监督,督促承建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砂石用料;负责全县砂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审批备案和路线指定工作,按照“一车一证”原则,制发通行证;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超速或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砂石运输车辆。
(五)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办日常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立案侦查;指导砂石企业做好场地技术监控;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关停违法涉砂市场主体。
(六)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等环节证照的办理,注销或收回不符合条件的采砂、采矿许可证。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涉及砂石资源临时用地的办理,审批后报砂管办备案。
(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砂石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无照经营、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开展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企业所用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八)夹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涉砂市场主体环保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九)县应急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涉及砂石的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参与对违法采砂、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构)筑物行为的整治。
(十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建立相关制度,对砂石进行依法处置。
(十二)县司法局负责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十三)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砂石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自用采砂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以出租等方式提供临时用地;依法制止辖区内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加工、销售)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的涉砂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接受管理,规范开采、合法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造假掺假、侵占河道、破坏耕地和矿产资源、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砂管办牵头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限期治理、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乱采滥挖砂石造成环境破坏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三)乱采滥挖河砂,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的;
(四)乱采滥挖砂石资源,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
(五)开采或存放砂石资源危及河道、桥梁安全和影响道路畅通的;
(六)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
(七)危害文物保护、破坏文物原貌的;
(八)砂石企业不进行注册或年度检验的;
(九)拖欠或拒不缴纳有关规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坚决取缔非法加工、囤积砂石的砂石场,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或无主的砂石经公示、公告等程序后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的场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超越批准的范围开采砂石资源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有奖举报机制
第三十六条 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保证24小时畅通,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砂管办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实施办法
2.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1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防洪安全、公共设施安全、水土流失、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植被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内容,按照“科学、有序、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将河道外砂石资源列入《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范围,按照《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制定年度开采计划。明确开采区范围,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河道外砂石资源开采区需符合《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摸清全县砂石资源禀赋、供需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优化砂石资源规划布局,合理设置集中开采区,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第三条 严格砂石类矿产资源的规划审查。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总体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确定开采地点、范围、作业方式,并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第四条 通过有偿受让取得的开采权其不得擅自出让、转让。开采申请人中标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凡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管理,规范开采、合法经营。
1.砂石开采权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县行政审批局有权不受理砂(石)场、延续、变更、转让、抵押等采矿权申请,并由采矿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建设,逾期未进行生产或建设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4.采矿权人应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若不按时完成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采矿权人将被录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理外,不予受理其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抵押等申请,禁止其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或申请新的采矿权,已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的,其结果不予确认,不与之签订有关合同。
第五条 办理砂石资源采矿许可证条件:
1.经评审通过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矿区范围已经审核批准;
3.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审核同意;
4.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装备;
5.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采矿权价款已缴清;
6.有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7.采矿权中标通知书。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实行年检制度,采矿权人每年需将开采信息在采矿权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六条 河道外涉及各类基础设施和施工项目建设、矿山修复、地灾治理工程等产生的砂石资源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以下情形处置:
1.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施工和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2.鼓励矿山企业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产生的废石、废碴、尾矿进行综合利用。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废碴的,不再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对外销售的应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3.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工程及其他需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综合利用砂石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由县国资金融局依法处置。
4.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河道疏浚中产生的砂石,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处置。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工程产生砂石许可办理流程
1.涉砂市场主体开采工程产生砂石的,需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2.提交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资料、采砂承诺书、安全、环保措施;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采砂场需单独编制科学、合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提交砂石场堆放位置及范围平面图,勘测定界报告、限量堆放砂石量、清理和外运措施。
4.房建项目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要填写《开采工程砂石申请表》,编制砂石采用计划,载明砂石取用量,回填土石方量,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5.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后,建设单位按核定用量取用,各镇(街道)派专人监管,剩余的砂石资源交由县国资金融局依法处置。
6.开采砂石单位需设置公示牌或警示牌标志设置,明确镇(街道)监管责任人、砂石开采量。
第八条 合理设置临时用地。
堆料、加工、搅拌场用地原则上不办理临时用地,但因重点(大)工程配置的堆放场、加工、搅拌场确需使用临时用地的(砂石必须定向配置给重点工程),经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的重大项目、工程,可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
县行政审批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环境优化、布局合理、规模适应、按需投放的原则,统一规划砂石堆放、加工场点,明确堆放场、加工场、搅拌场位置、面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流程:
1.用地申请;
2.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支付土地补偿费票据;
3.用地位置、面积平面图(勘测定界图2000坐标系)、土地分类面积表;
4.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5.缴纳土地复垦费;
6.以上资料齐备后交行政审批局审核办理;
7.经批准临时用地的砂石场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专人负责监管,监管内容:砂石来源、砂石去向、是否按核定量取用、砂石存量,建立监管台账每月25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
第九条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的措施,促进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确保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砂石便民点、砂石加工场、搅拌场、堆料场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按《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复垦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在河道外区域开采砂石的,采矿权人应缴纳复垦费并存入财政专户。砂石开采场停办、关闭或闭坑前,采矿权人应按《复垦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砂管办组织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砂管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用土地复垦费进行复垦整治,超出的复垦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砂管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限期治理、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乱采滥挖砂石资源造成环境破坏或造成水土流失、耕地破坏的;
(二)乱采滥挖砂石资源,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
(三)开采或存放砂石资源危及河道、桥梁安全和影响道路畅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 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砂管办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建立巡查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巡查计划,组织并实施好日常巡查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采矿权转让情况,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的缴纳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无证擅自砂石开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砂石开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2
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县河道采砂行为及砂石加工企业在设计、作业、管理中,做到依法运行、行为规范、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采砂许可所涉及的新建、改建、扩建砂石加工企业,也适用于已建成砂石加工企业的整改要求。
第三条 全县砂石加工企业行为规范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其他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 采砂许可权的取得
第四条 县水务局按河道管理权限,其中省管、市管以上河流由市水务局、市级以下河流由县水务局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划期限为5年,省管河流采砂规划由省水利厅审批;市管河流采砂规划由市水务局审批,市管以下河流采砂规划由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前,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采砂许可实施方案,并且由专家对采砂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其中市管以上河流采砂实施方案由县水务局委托编制采砂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进行技术评审;市管以下河流采砂实施方案由县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河道采砂技术评审咨询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县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 鼓励国资集团公司参与全县砂石开采权的竞拍及县政府对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第八条 取得砂石开采权单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表、河道采砂规划评审及批复、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拍卖交易合同或政府机关文件、营业执照、采砂船舶有效证书及船号、砂石堆放地点证明、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第三章 采砂作业规范
第九条 县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采砂实施方案设计单位、交通海事、国土及所在镇(街道)村组等部门人员共同向砂石业主进行河道采砂技术交底,协调解决采砂作业进场事宜,并对采砂区域进行划界工作。其中旱采区必须进行打桩定界,明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及开采时限要求。船采区必须在河道起终点沿岸制作开采界限标识,明确开采船只数、运砂船只数、采砂平台数及开采时限要求。
第十条 严格落实一场一证、一船一证、一平台一证件、一证一号的河道采砂证管理制度(一证指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其中一场一证的正本必须悬挂在现场管理办公地的墙上,随时备查。一船一证、一平台一证的正本必须悬挂在采砂船驾驶室内或抽砂平台设备上,副本必须留存在现场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 按采砂实施方案规范采砂作业。
(一)旱采作业必须在规定的作业区域内采取分层平采作业方式,严禁四处挖坑取料作业。
(二)旱采作业按规定的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必须接受县水务局的验收认可,并留存影像图片资料,严禁超深开采。
(三)船采船只必须履行一船一证、一平台一证件制度,严禁私自增加采砂船数、严禁无证船只下河开采、严禁船证不符开采、严禁越界开采。
(四)船采作业人员必须执政上岗并穿戴好救生设备,并主动接受地方海事部门的检查。
(五)采砂平台移位作业时,必须将平台重新作业布点图移交海事部门审查同意。
(六)采砂实施方案中,需制定详细的河道恢复平整方案,并按方案对旱采开采区域、船采上岸区域的河道、岸坡按技术要求进行放坡修复,要拆除施工围堰和机具设备装置、恢复河道及岸坡原貌。
第四章 河道采砂及砂石加工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砂石开采及加工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水务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必须督促砂石开采加工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设置砂石加工场公示牌。
(二)必须制定统一的砂石加工场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
(三)必须督促企业悬挂采砂许可证,其中采砂船、采砂平台要做到一船一证、一平台一证,船证对应。
(四)采砂船必须按市水务局和市、地方海事部门的规定,在采砂船驾驶室两侧悬挂船舶标识牌。标示牌制作尺寸为800cm×500cm,白底红字,内容为“XX水采——XX号”。
(五)必须对旱采作业的范围和开采深度作勘查验收,并留存图片影像资料备查。
(六)必须督促企业每年汛期即5月1日-10月1日内禁止采砂作业,汛期做到机器设备上岸,采砂船、运砂船要在海事部
门指定位置集中停靠,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七)必须每年两次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对采砂业主采砂量进行总量检测,第一次为6月份,第二次为次年1月份,以掌握企业砂石开采总量,并做好影像和测量资料的留存备查。
(八)必须对企业每月收集上报的采运管理四联单进行统计分析,以掌握企业砂石销售总量。
(九)必须加强日常巡查,坚持砂石加工场监管负责人每周一次,分管领导率分管科室和水政执法相关人员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要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到问题反馈清楚、整改措施交待清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清楚、整改验收要核查清楚。
(十)必须做好其他部门抄告件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调查工作,要做到件件有调查,调查有回复,处理有结果。
(十一)必须对企业采砂完毕的采砂区域河道、砂石上岸的坡岸的修复进行专门验收复核,对验收情况要留存影像图片及验收人员签字资料。
(十二)采砂作业期满后,砂石加工场撤离时,必须收回河道采砂证和拆除采砂船标识牌、拆除采砂场公示牌,要拆除机器设备、办公用房,平整场地,恢复场地原貌。
(十三)采砂期满要对企业采砂总量进行复核,对超量开采的要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砂石开采加工企业应在以下工作中加强管理:
(一)河道采砂施工人员必须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砂石开采,严禁超范围、超界、超深、超量、超时开采作业。旱采必须按照分层平采方式进行采砂作业,严禁四处挖坑作业,旱采作业面四周必须按比例做削坡处理,严禁在河道内留有采砂深坑。
(二)开采上岸砂石必须在批准的砂石堆料场进行堆放,不得一场多地上岸堆放。
(三)对船采上船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穿戴好救生设备,严禁无证上船作业,严禁不穿戴救生装备上岗。
(四)砂石开采作业如需做围堰、建河道内临时交通便道、上岸砂石运输要借道两岸河堤的行为必须报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每年汛期(即5月1日-10月1日)期间,必须做到机器设备上岸,采砂围堰、交通便道等行洪障碍进行全面清除,采砂船只要在海事部门划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六)要加强上岸砂石每车、每船砂石量的统计,对上岸砂石量做到统计及时、准确。
(七)要对每月销售填写的采砂管理四联单进行月统计,对当月销售砂石量做到及时、准确。
(八)要按环保部门要求,加强作业现场大气污染防范措施,
做到加工设备及时喷淋、场地及时洒水、车辆及时冲洗、沉淀污泥及时清除。
(九)必须主动接受各部门执法监督,主动配合群众举报件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