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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9-28 10:51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服务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认定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设施设备、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5个部分。认定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5分(含80分,其中设施设备、业务建设认定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80分(含70分)为三级。

        第五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向当地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见附件4、5、6)。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工作。认定组成员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 认定应由被认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进行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定程序为:认定组听取申请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审查相关依据材料;实地检查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形成认定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通报。

        第八条 省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认定,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市(州)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认定,由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和社会组织的认定,由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的认定,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认定,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市(州)级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认定,由市(州)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市、区)级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认定,由县(市、区)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非国有企业的认定,由其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中跨地区的大型企业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条 市(州)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认定,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认定,由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其他国家档案馆的认定,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认定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其近3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

        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档案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认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对在档案工作中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获证单位应向负责组织认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降低直至取消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认定形成的材料(含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自查报告、申报表、自查评分表和认定组的认定评分表、认定意见、认定组成员签字名单等)由组织认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省、市(州)档案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档案局每年度对本地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2.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3.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4.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申报表

        5.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申报表

        6.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申报表

        7.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情况汇总表

        8.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复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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