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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强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6〕151号)文件精神,对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核、发放程序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的发放对象是我县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困难群众。
二、申请审批程序
健全完善申请审批制度,全程强化管理,档案资料可追溯倒查。依据“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程序核定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统一制作需救助对象花名册,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如实填报。
(一)户报: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委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二)村评: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公示:村委会评定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公示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审: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填写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详见附件:包含救助对象姓名、救助金额、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救助情况等信息),并附本人申请、公示评议材料、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帐号复印件上报县民政局。
(五)县定: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后,进行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和审批。
以上各程序都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资金发放程序
民政局收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 “一卡(折)通”直发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
四、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抽查回访机制。县民政局可通过电话回访或入户调查等形式随机抽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发放“不漏一户、不少一分”,确保资金发放落实到位。
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县民政局每年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是“高压线”,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背政策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执行政策不力,问题严重的,视情况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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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
附: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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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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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组 |
姓名 |
救助金额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帐号 |
家庭及需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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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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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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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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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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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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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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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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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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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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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 |
民政局业务股室意见: |
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民政局领导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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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签字: |
乡(镇)领导签字: |
经办人员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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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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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乡(镇)填制上报一式三份纸质表。2、同时上传电子表。3、填报时不能改动设置,顺序插入添加“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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