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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9-03 17:36 字体:[]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因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
        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国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3 月修订)、四
        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灾困难群众为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导
        致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
        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
        响应的自然灾害。
        条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居住在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境内的居民及临
        时外来人员。
        条 第四条 因灾困难群众救助由县政府主导,县民政局具体负
        责。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
        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
        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因灾造成群众死亡、受伤的可以申请抚慰金及临时

        生活困难救助。
        第六条 因参与救灾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可以申请抚慰
        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及医疗救助。
        条 第七条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
        源、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灾后重建补助资金、转移安
        置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及衣被等物资救助。
        第八条 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可以申请冬春生活救助。
        第三章 灾情核查、评估
        条 第九条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村(居)、组干部,乡镇民
        政干部应及时搜集、核实并分别向所在乡镇、县民政局上报灾情,
        县民政局按规定时间搜集、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
        理系统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灾情,由县减灾委统筹救灾及发布灾
        情信息、启动一般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条 各乡镇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
        准确,灾情稳定后,配合县民政局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
        上报工作,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
        条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
        障工作,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统筹使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和县级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一般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
        自然灾害的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
        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重建、恢复倒
        损住房,以及采购、储运、管理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
        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
        自扩大救助范围,分别按以下办法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解决受灾群众灾害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
        活困难。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救灾资金
        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以资金调度方
        式先行拨付一部分应急资金,支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发放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
        金。县民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在冬春临时生活补助资金下发时
        一并拨付。
        (三)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
        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困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该补助资金实行项
        目管理,将补助资金额度告知受灾困难群众,受灾困难户恢复重
        建完工验收合格后,县民政局报县政府审批,拨付发放重建补助
        资金。

        (四)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
        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害过渡
        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县民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及时分配和拨
        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
        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县民政局按照上
        级资金的下达及县级资金安排确定救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配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受灾人员
        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建立
        “一帐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帐、款物发放花名册、
        受灾人员救助卡),严格执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
        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
        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
        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
        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一般自然灾害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
        应将救助资金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五章 救助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以自我救助为主、政府
        救助为辅。
        第十五条 分类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
        (二)因灾造成人员严重受伤而无力克服的困难群众根据住
        院费用可以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 1000—3000 元。
        (三)因灾房屋损毁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
        天补助 10 元生活费。其中:因灾房屋倒塌、严重损坏需转移安
        置的,补助时长为 1—3 个月,具体时长由县民政局视转移安置
        需要确定。
        (四)因灾房屋倒塌、严重受损且无自救能力的无住房困难
        群众恢复重建住房,一次性补助灾后重建资金 3 万元。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
        农作物减产绝收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
        准,补助时长为 1—6 个月。
        第十六条 救助程序如下:
        (一)户报 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需向所在村(居)委
        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反映受灾及需救助情况。
        (二)村评 村(居)委会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受灾、
        需救助情况,召开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救

        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
        范围内张榜公示评议结果 7 个工作日。
        (四)乡审 公示结束后,由村(居)委会将灾情、救助申
        请以及张榜公示照片等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
        镇人民政府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统一建立救助台账报县
        民政局。
        (五)县定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
        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以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有责任人签字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发放。各乡镇上报救助对象经县民政局
        审定后,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直发农户,用于生活
        救助其他项目的资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划拨给各乡镇,各乡镇按照
        救助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及时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发方式足
        额划拨到各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究,情节严重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一般自

        然灾害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
        (二)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增减人员名额,或优亲厚友,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向因灾救助对象收取费用、吃拿卡要、索取钱物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对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申请或获取救助资
        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
        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 3 年,由县民政
        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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