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资料
2019-05-29 来源:乐山市社保局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在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二、新政策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新政策最大的变化是改变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方式,即:不再采取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应纳入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是将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不同的情形,分别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主要的参保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将被征地农民分别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为其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或支付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将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办法见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四、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后,养老如何保障?
答:1.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或补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纳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今后的养老待遇由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生活补贴组成。生活补贴由政府按规定标准按月发放。
五、参保方式变了,今后会影响待遇水平吗?
答:不会。千变万变,待遇不变,虽然按照新政策规定,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会按不同情形分别纳入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不管参加哪种养老保险,最终待遇与原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保持一致。
六、执行新政策后,养老待遇的支付可能会来自不同渠道,长远待遇有保障吗?
答:有保障。今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会由社保基金和地方政府共同保障,养老待遇均会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生活补贴如何计算的?
答:生活补贴按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例如:王某某被征地后,按规定参加的是居民养老保险,在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时,其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每月200元,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为每月1200元,那么地方政府就要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两者的差额,即1000元。
八、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1.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2.征地时大龄人员(男满46至60周岁、女满36至50周岁)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九、什么是养老保险补偿费,标准是多少?
答:养老保险补偿费是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征地当年一次性筹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标准为: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 15年的标准一次性筹集并预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保障资金专户中。
十、被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人员如何保障?
答:此类人员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乐山范围内已就业并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逐年发放缴费补贴;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逐年为其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标准按逐年个体参保人员60%缴费基数的年缴费标准确定,补贴年限和代缴费年限不超过核定年限(15年)。简单来说,以前是政府一次性为其缴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现在是逐年为其代缴(或补贴)15年。
十一、被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的人员如何保障?
答:1.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在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个人应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此类人员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征地后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府不予代缴费,也不予支付缴费补贴。在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自愿申请续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缴足15年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十二、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人员如何保障?
答:1.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
3.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参保:年满60周岁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补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不愿续缴费的,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补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自愿申请续缴费的,在核定年限内(15年)可按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并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满5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按前款执行。其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三、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如何保障?
答:年满50周岁时享受生活补贴,至60周岁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在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生活补贴按规定抵减,重新核发。
十四、领生活补贴人员每年需要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吗?
答:需要。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的乡镇、社区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12个月内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将停发相关待遇,补认证后恢复待遇发放。
十五、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均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或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需要办理什么?
答:家属需及时到乡镇报告死亡情况,并申领丧抚费补贴,标准按照征地当年一次性缴纳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抚费标准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丧抚费标准的差额确定。丧抚费补贴支付的条件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应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乐山市外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此类人员依然由政府在本地为其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待其异地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归集后,对重复年限缴费部分进行清退。
十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年限与代缴费年限合计小于15年的,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的人员因本人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缴足15年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缴费补贴年限与代缴费年限合计小于15年,其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在征地当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标准为:(15年﹣缴费补贴年限﹣代缴年限)×征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60%缴费基数的年缴费标准。
十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若缴费补贴与代缴费年限合计未满15年的如何处理?
答:缴费补贴或代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标准按上条计算。
二十、被征地农民能否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增发待遇?
答: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独生子女增发待遇;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模拟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时一并计算独生子女增发待遇。
二十一、被征地农民的军龄能否累计计算待遇?
答: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算养老待遇;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模拟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时,2012年7月1日前退役人员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十二、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吗?
答:可以,但有条件限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二十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还能享受缴费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吗?
答:不能。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丧抚费补贴。
注:今后的政策与本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按相关政策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