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12-29 来源: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修订了2017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修订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也联合下发了贯彻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我县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用好举报奖励基金,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同时考虑我县2014年的《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订,因此,我县重新修订了《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本办法出台后,2014年8月我县出台的《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及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举报的部门、联系方式及举报流程。
第四条各食品药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工作的受理、奖励的初步审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发放和有关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县食安办负责食品类投诉举报奖励事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类投诉举报奖励事项)。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举报;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举报;
(四)其他有效途径。
第六条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的,首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由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第七条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能速查速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快速查办,对危害大、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案件要即报即查。
第八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九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掺假掺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五)用工业盐分装加工成小包碘食盐,或者将工业盐改换成加碘食盐或将非碘食盐销售到餐饮行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的;
(十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十条举报下列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
(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的;
(四)违法违规销售造成特殊药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
(五)销售过期、变质药品的。
第十一条举报下列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二)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三)生产、经营或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使用制剂的。
第十二条举报下列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
(三)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的;
(四)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以及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五)生产经营者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或者明知化妆品中添加有违禁物质仍然销售的。
第十三条举报人获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农业等相关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属首次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举报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给予200元的奖励。
(五)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安全刑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标准:对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或无涉案货值,或销售金额万元以下的刑事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1万元;属团伙作案,情节严重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不足50万元的刑事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刑事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刑事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举报案件并被提起公诉的,按本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省厅级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报批,额外增加奖励5000元;国家部委督办的,额外增加奖励1万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部门,在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三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的部门在收到奖
励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填写《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详细说明举报事由、查处情况、奖励金额、申报建议,并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奖励。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第二十四条经审定批准给予奖励后,由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将奖励直接划拨到被奖励人资金账户或银行卡上。
举报人未提供资金账户或银行卡号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县市场监管局领取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出示举报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给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我县出台的《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