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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2 15:10
        【字体:    】

          夹府办发〔202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1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推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质量显着提高,违法或不当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上升,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决策内容依法合规。

           1.坚持权责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必须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或者得到合法授权。

           2.坚持内容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

           3.坚持公平审查。在作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落实决策法定程序。

           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构建多元、开放的公众参与模式,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或者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向公众释放政府的诚意,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提高政府决策的开放性。

           2.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专项论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落实风险评估机制。行政决策可能会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造成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加强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研究前,应当由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决策的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决策要经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完整存档。

           6.完善事后评估制度。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事后评估。事后评估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行政机关要根据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三)创新决策工作机制。

           1.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计划管理。县政府每年1月组织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计划,向镇(街道)、各部门征集本年度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县司法局负责对征集的事项逐项研究确认,汇总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形成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在一季度发布并向社会公示。

           2.规范可行性研究。行政决策草案筹备阶段,要充分研究决策事项的可行性条件,运用大量数据资料论证,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并对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完善征询制度。对尚不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决策事项,需了解公众意愿的,可采取征询意见的形式,向部分相对人征询相关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将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征询意见情况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4.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实现政务阳光透明,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保障措施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全体行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决策过程中,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保证行政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2.建设高素质法制机构队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法制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照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标准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决策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绩效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过错认定标准,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

          4.强化督导检查。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对依法决策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附件:1.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2.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镇(街道)、县级部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3.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县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
        承办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

        第五条  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六条  县司法局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
           
        第七条  承办部门将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10个工作日,应当将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及相关资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承办部门向县司法局送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五)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六)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县司法局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条  承办部门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5个工作日,应当将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及相关资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司法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或者由县司法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局应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承办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向县政府报送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县政府研究决定行政决策事项时,县司法局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政府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行政决策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奖励;

        (四)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开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镇(街道)、县级部门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镇(街道)、县级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各单位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决策,在提交研究决定前应当经单位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属于行政处罚及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股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股室”)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股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法制部门参加。   

            第六条  决策承办股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一)决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前,单位法制部门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各单位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单位领导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报单位领导同意,邀请法律顾问、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制部门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股室办理,决策承办股室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决策承办股室对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条  单位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上报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包括决策方案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股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_365bet手机版中文_世界杯365bet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预防和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行为,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镇(街道)及县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定的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以及产生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恶劣影响的行为,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过错行为的调查、定性和追究由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责任追究机关包括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组织落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以及开展决策后评估的主要责任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方案草案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追究有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属于县政府事权范围,应当提请县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未按照规定提请审议而由个人、少数人或者个别部门擅自决定;

        (二)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会商、协调,涉及财政资金、编制的相关事项未经县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

        (三)起草重大决策时未进行全面、充分、扎实的调查研究,提交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基础信息不清晰、不准确或者不真实,误导县政府错判形势而决策失误;

        (四)未及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贻误拖延时机,影响重大决策时效性,导致未能在规定、指定和约定时间完成或者推进相关工作,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决策,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五)提请县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草案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方面明显存在问题,或者在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部署、决定、命令方面讲条件打折扣,影响政令畅通;

        (六)提请县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草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弄虚作假;

        (七)受理重大决策草案请示件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方面的实质审查和列入县政府集体讨论议题,未如实记录决策过程和议定事项,未履行县政府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而制作、发布、公开重大决策文件,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八)重大决策实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并提请县政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导致决策不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

        (九)在制作、运转重大决策草案、请示件以及重大决策正式文本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包括关键内容表述错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事项、未及时呈批和跟踪有关文件、档案资料遗失或者损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违反决策权限、程序、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根据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加重责任追究: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一)决策出现失误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出于推动改革发展需要,且在决策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二)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决策出现失误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一)决策参与者对错误决策结果持不赞同意见的;

        (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决定被上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导致行政决策错误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行政决策错误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不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者退休而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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